第二条抵债物品信息
抵债物品为[物品名称,如红木家具一套、字画一幅等],详细描述:[品牌、规格、数量、成色、瑕疵等],物品价值评估为人民币[大写金额]元(可附评估报告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估价)。
该物品为乙方合法所有,无权属争议,无抵押、查封等权利限制,相关证明文件(如购买发票、产权证书)作为合同附件。
第三条抵债约定
借款期限届满,乙方未能足额偿还本金及利息的,视为乙方同意以约定物品抵偿全部债务(包括本金、利息、违约金等),无需另行签订抵债协议。
抵债物品的交付:乙方应在逾期[X]日内,将物品及相关证明文件交付给甲方,双方签署物品交接清单。
物品交付后,若物品实际价值高于所欠债务,高出部分甲方无需返还;若低于所欠债务,乙方仍需补足差额。
第四条物品保管(若提前交付质押)
若双方约定借款时乙方即将物品交由甲方保管(质押性质),则:
甲方应妥善保管物品,不得使用、损坏,因保管不善导致物品损毁的,按评估价值赔偿。
乙方按时还款后,甲方应立即返还物品;乙方逾期还款,按本合同第三条执行。
第五条违约责任
乙方逾期未交付抵债物品,除需偿还债务外,还应按物品评估价值的[20%]支付违约金。
物品存在权属争议导致甲方无法取得所有权的,乙方应偿还全部债务,并支付借款金额[30%]的违约金。
其他违约责任参照前述合同相关条款。
第六条争议解决
同有息短期个人借贷合同第七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