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条抵押登记
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[X]个工作日内,到设备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,甲方取得动产抵押登记书。
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,登记完成后,动产抵押登记书由甲方保管。
第六条借款交付与还款
甲方在设备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[X]个工作日内,将借款汇入乙方指定账户,乙方出具收款确认书。
乙方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,将全部本金及剩余利息汇入甲方指定账户。
第七条设备的保管与使用
抵押期间,设备由乙方保管和使用,乙方应在[工厂地址]妥善存放设备,保证设备正常运行,不得擅自拆卸、改装或转移设备。
乙方应按设备操作规程使用,定期维护保养,每[X]个月向甲方提交设备运行状况报告。
未经甲方书面同意,乙方不得将设备出租、出售、再抵押或用于抵债。
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
乙方未按约定还款的,甲方有权依法处置抵押设备,通过拍卖、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,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。
第九条违约责任
乙方擅自转移、拆卸设备的,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借款本息,并支付设备评估价值15%的违约金。
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导致价值减少的,乙方应在[X]日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,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。
其他违约责任参照房产抵押个人借款合同第九条。
第十条争议解决
协商不成的,向抵押设备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