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,收回场地并没收押金:
擅自改变场地用途或从事违法活动;
逾期支付租金超过[15]日;
擅自转租场地或损坏场地拒不赔偿。
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:
未按约定交付场地超过[7]日;
场地主体结构损坏,经催告后[15]日内未修复,影响乙方使用。
第十条违约责任
甲方逾期交付场地,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[0.5%]支付违约金;逾期超过[7]日,乙方有权解除合同,甲方退还已收款项并赔偿损失。
乙方逾期支付租金,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[0.5%]支付违约金;逾期超过[15]日,按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处理。
乙方擅自改变用途或转租场地,应向甲方支付[3]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,甲方有权解除合同。
第十一条争议解决
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,双方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可向场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十二条其他
本合同未尽事宜,可签订补充协议,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。
本合同附件(《场地交接清单》《权属证明复印件》等)为本合同组成部分。
本合同一式两份,甲乙双方各执一份,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。
甲方(签字/盖章):[签字/盖章]